1、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的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建设部2005年11月16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的文件规定以及《关于成立物业管理师制度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建办人函[2006]384号、《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59号)的有关规定。
2、物业管理师的性质
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并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师和职称(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不同,是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3、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指导
由国家建设部、人事部,以及县以上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实施准入制度并监督指导。
见《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总则部分。
4、怎样成为物业管理师
具备资格、参加考试、合格后,经注册方可执业。
5、参加考试的资格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均可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土建类以中专为起点至博士学位。
随学历的增高,要求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年限递减:中专8年、大专4年、本科3年、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生2年、博士学位1年。
其他专业的学历,工作年限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均增加2年。
6、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全国有效。
7、考试
a、考试科目:《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弥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b、考试时间:4个半天。《物业管理实务》为3个小时;其余3个科目均为2.5小时。
8、考试周期
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四科考试必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9、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二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二个科目的考试。
10、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
条件: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物业项目经理或物业管理处主任及以上职务满5年,管理过2个以上物业管理项目达到20万平方米,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经理岗位合格证书。
B、1本科学历及本科以上学历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2专科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10年;3中专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15年。
C、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刊号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2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物业管理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30000以上;3获得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主要负责人(前5名)。
条件B、C中具备各一项即可。
11、认定考试组织
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成立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试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和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12、认定考试方式
全国统一考试,闭卷笔答,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实务》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辽建{2006}281号《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20日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经审查报送人事部门复审。2006年10月28日上午9:00-12;00。
13、资格认定考试申报工作的周期、期限
一次性申报办法,各市不得补报。
14,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的注册
A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B注册资格审批机构为建设部。注册审查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取得《资格证书》申请注册人员,应当受聘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C对注册审查机构办理注册的规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逾期不告知,即为受理。
对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注册审查机构须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工作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B对注册审批机构的规定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15、注册有效期
注册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者,可以在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一年内初始注册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逾期申请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要提交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16、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十四条三款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17、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
应按照14B第二款规定程序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应提交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与新聘用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调动证明或者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的退休证明。
18、物业管理师执业
物业管理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活动。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19、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a掌握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b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c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d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20、物业管理师执业范围
a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b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c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d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e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f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根据国家建设部、人事部国人部发[2005]95号《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的文件规定)及《关于成立物业管理师制度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建办人函[2006]384号)、《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59号的有关规定)编辑。